《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時,《公司法》第226條規定:外國公司違反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中國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采取的是比較嚴格的核準主義原則,這對促進開放時間還不長的中國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的健康發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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