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出資如何做賬
日期:[2016-09-18 13:34] 共閱[]次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在設立時,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實際收到資本時,按照收到貨幣的金額及收到資產確定的價值,做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貨幣性出資)
固定資產 (資產協議價款+相關稅費)
庫存商品 (存貨協議價款)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 (注冊資本金額)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上述資產金額總和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
說明:根據增值稅法相關規定,以自己生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商品用來投資,作為投資資本的,應視同銷售,按照其確定的合理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于投資方來說,該項存貨在投資時,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被投資方,即新公司,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抵扣條件的,對該存貨相應的增值稅,可作進項抵扣。
另外,如果固定資產屬于增值稅稅目范圍內,投資方在投資時,同樣要繳納增值稅。但是,對被投資方來說,固定資產相應的增值稅進項不得抵扣,應作為資產成本的構成部分,增加資產賬面價值。
在收到各資產以后,固定資產應按相應的方法計提折舊,庫存商品按使用的用途進行相應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