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發生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地(市)級稅務機關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申請延期申報出口業務對應的出口合同或協議,屬于委托出口的,應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代理出口協議(申請延期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的時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手續。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手續。
2.申請延期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時限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延期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申請延期理由、申請延期申報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5)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通過且審批同意后,出具《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核準通知單》,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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