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房地產業納稅人咨詢,銷售不動產應開具幾聯次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3、企業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因此企業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車船稅寫在備注欄是否合理?
答:根據《關于營改增后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涉及發票信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5、酒店業視同銷售如何理解?
答: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為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統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酒店明碼標價提供的餐飲服務、櫥窗內銷售物品、房間內餐飲迷你吧等,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旅游服務差額扣除如何理解?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對于將返程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給購買方,導致旅游企業無法以原件作為扣除憑證的情況,可以以上述交通費發票復印件(購買方簽字確認)作為差額扣除憑證。對于無法收回的交通費等發票,不再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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