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范圍是什么?到稅務局備案需要填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根據《關于辦理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應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企業發生應以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要求,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地稅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