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大了對于墊資、虛假驗資、抽逃注冊資本的打擊力度。那么,?抽逃注冊資本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刑法》、《公司法》對抽逃注冊資本行為制訂了罰則,但是對什么是抽逃注冊資本沒有明確的定義。
抽逃注冊資金的定義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由于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 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股東合伙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注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金 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應收帳款或者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資金后不做帳,貨幣資 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并驗資后,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 產”事宜,達到抽逃注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采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注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
3、 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后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 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 股東通過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 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 之間的關系,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上述為主要方式,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企業通過對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總之,這些“空殼“公司抽資的方式多種多樣,需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抽逃注冊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 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 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 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 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