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由于存在著不同的公司立法制度,因此對于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規定亦不相同。普遍而言,主要存在兩種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即法定注冊資本制和授權注冊資本制。
法定注冊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作出明確的規定,并由發起人全部繳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授權注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額亦應記載于章程,但發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時就認足或墓足,發起人只認定并繳付注冊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法定注冊資本制,因其強調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不變和維持,加之在公司設立時,就要求全部注冊資本到位,顯然具有保持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和交易安全等優點。
授權注冊資本制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公司法所采用的。具有公司便于迅速成立的
優點,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快速、高效的客觀要求。我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注朋資本的定義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 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在此問題上實行的是法定注冊資本制,它決定了注冊資本的墓集只能是公司設立中的行為,而不是 公司成立后的行為,股東必須在設立過程中繳付全部出資。這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的。
按照我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朋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企業各 方認繳的出資金額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對注冊資本所下的定義,與上述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它規定:“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因此,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對注冊資本的規定遵循的是授權注冊資本制,合營方戴出資 者只需認繳出資,而不需在設立時就實繳全部出資。這是為了給外商投資企業以更大的選擇余地,也是為了保持與國際社會普遍實行的公司注冊制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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